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申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二條共同培訓時數之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
二、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工作、教學年資、成員資格證明、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相關實績成果等證明文件;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申請者,另應檢附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培訓時數證明文件。
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學歷之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以及學分證明文件;依第四條第二項折抵學分者,另應檢附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培訓時數證明文件。
四、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具體重大貢獻事蹟相關證明文件或獲獎證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持國外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另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
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以下簡稱共同培訓時數)八小時以上。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
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上者,得以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折抵;培訓時數十八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共同培訓時數,不得折抵。
第一項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推動會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