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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