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以下簡稱共同培訓時數)八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