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監查作業品質保證計畫、監查作業程序書、監查作業人員之資格及訓練相關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監查作業品質保證計畫除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核能品質保證規定之要求外,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一、目的及適用之法規。
二、組織系統、權責劃分與人員資格及職掌。
三、監查作業、人員訓練及文件管制。
四、監查作業人員管理措施。
五、監查獨立性及利益迴避機制。
六、不符合項目之管制措施。
七、紀錄與報告、品質保證措施及相關作業程序書。
八、其他。
第一項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監查機構得填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文件、監查實績及執行監查作業人員再訓練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前項再訓練課程內容、範圍應至少包含第十一條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專業領域或技術,且再訓練時數每三年應達各款所定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之監查員,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中級以上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訓練證明。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系統六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五、銲接技術、品質保證各三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材料、檢測作業、銲接作業、運轉期間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訓練。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監查作業一年之在職訓練,或動力鍋爐或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相關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之監查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二、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等工業規章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測、測試、銲接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四、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作業在職訓練一年或核子反應器設計、安裝、銲接、檢測或測試作業一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及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訓練,應為主管機關或其他國內政府機關舉辦、委託或認可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及符合第七條同等能力資格之師資授課,並發給訓練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