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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園管局或分局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園管局或分局於甄選文件中規定。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參與公開甄選者,除須檢附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開發投資興建人資格文件外,並應檢附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繳納押標金。
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
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
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
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
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物租金。
六、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民營事業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押標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