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