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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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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 3 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第 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 5 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 8 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第 9 條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