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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申請第二條至前條各項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二條至前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八、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延期停留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入國登記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其他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證,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新領證件標準收費。但下列證件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及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國庫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
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