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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
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