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八、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