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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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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78 條
雇主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七條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50 條
雇主對車輛機械,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
二、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
第 51 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及鋼索通過部分狀況實施檢點。
第 52 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鋼索運行狀況。
第 53 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第 54 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以設於室外者為限)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人字臂起重桿,應就其安全狀況實施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二、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第 55 條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
二、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第 56 條
雇主對吊籠,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如遇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後, 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
一、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
二、扶手等有無脫離。
三、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四、升降裝置之擋齒機能。
五、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第 58 條
雇主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起重機械使用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鉤、吊索、鏈環等用具,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第 59 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第 60 條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一、制動裝置之機能。
二、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
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五、外部電線、配管等有無損傷。
六、供輸電壓、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七、動作有無異常。
八、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
第 61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第 62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第 63 條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第 6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第 6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
二、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
三、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第 6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業用機器人之教導及操作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6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第 6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6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有機溶劑作業。
二、鉛作業。
三、四烷基鉛作業。
四、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五、粉塵作業。
第 7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潛水作業。
二、高壓室內作業。
三、沈箱作業。
四、氣壓沈箱、沈筒、潛盾施工等作業。
第 7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乙炔熔接裝置。
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第 7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處置及使用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林場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船舶清艙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6 條
(刪除)
第 77 條
雇主使勞工對其作業中之纖維纜索、乾燥室、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及自設道路等實施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