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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一、制動裝置之機能。
二、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
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五、外部電線、配管等有無損傷。
六、供輸電壓、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七、動作有無異常。
八、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