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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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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前三條之各項檢查,申請於休息日實施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五十。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
第 4 條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 5 條
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
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既有危險性設備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二者之檢查費合計,加收百分之二十。
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依規定僅實施外部檢查者,依第一項之檢查費之百分之六十收取。
經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定期檢查,依第一項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 6 條
前二條檢查不合格申請復查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百分之六十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