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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
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既有危險性設備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二者之檢查費合計,加收百分之二十。
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依規定僅實施外部檢查者,依第一項之檢查費之百分之六十收取。
經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定期檢查,依第一項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