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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