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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被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前條規定申請繼續續保,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外,續保期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得重新計算。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本辦法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二、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須於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二、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但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或第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未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符合前項第一款,應暫停續保,俟暫停續保原因消滅後,得向投保農會申請繼續續保。
二、未符合前項第二款,終止續保。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其農保應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前一日暫停續保。俟其參加之社會保險退保後,再經由投保農會向勞保局申請繼續續保。但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內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應依第四條規定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繼續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