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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其農保應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前一日暫停續保。俟其參加之社會保險退保後,再經由投保農會向勞保局申請繼續續保。但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內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應依第四條規定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繼續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