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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二、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須於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