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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詢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應認定而未經認定者,應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
經前項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查詢,應確實至本資料庫及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其他學校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聘(僱)之情事。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
一、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法務部查詢。
二、於每年二月一日、四月一日、六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查詢,或視需要向有關機關查詢。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前二項案件調查結果,經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