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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查詢,應確實至本資料庫及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其他學校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聘(僱)之情事。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
一、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法務部查詢。
二、於每年二月一日、四月一日、六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查詢,或視需要向有關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