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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前二項案件調查結果,經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