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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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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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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第 69 條
除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試驗委託者獲知醫療器材有瑕疵可能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者,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8 條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受試者,於臨床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臨床試驗終止後,受試者發生前項情事之一,且與臨床試驗有關者,臨床試驗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