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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高速鐵路列車駕駛執照之種類如下:
一、高速鐵路電車駕駛執照。
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執照。
國營鐵路列車駕駛執照之種類如下:
一、國營鐵路客貨動力車駕駛執照。
二、國營鐵路維修工程車駕駛執照。
三、國營鐵路車輛調動機駕駛執照。
專用鐵路列車駕駛執照之種類如下:
一、林業鐵路列車駕駛執照。
二、糖業鐵路列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