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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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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59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第五條之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金融事業應訂定前項各授信業務及每種有價證券授信風險之分散標準,並建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徵信檔案,備供查核。
前二項所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依銀行法有關規定。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
EN
第 5 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業務操作辦法。
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