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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業務操作辦法。
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