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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及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檢附第七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經驗證機關(構)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審驗合格後,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二、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聲明其電信終端設備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並檢附第八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
得採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終端設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得採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之審驗程序。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並免辦理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最終產品應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第九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
二、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
三、自製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自然人須年滿十八歲,並至驗證機關(構)辦理。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EN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模組、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