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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