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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