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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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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2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