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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