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森林保護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第 40-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案件,依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通報或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案件,依通報時或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森林保護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8 條
民眾於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發現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經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查明,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且價金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依漂流木之價金百分之五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最高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第 30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
第 33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一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第 34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十萬元之破案獎金。
第 35 條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