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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得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破案獎金。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提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