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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向森林保護機關或消防機關舉發擅自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引火,因而查獲行為人者,得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獎金或獎狀。
最先通報發生森林火災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獎金或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