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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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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8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