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遇有達一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