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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主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等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成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