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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電動機、內燃機、電力設備、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設置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設置下列設備:
(一)水位計。
(二)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
(三)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
(四)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五)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二、應設置偵側不正常運轉、故障時停止運轉、發出警報或故障指示等適當之保護設備。
三、流量之控制應考慮抽水機操作臺數、轉速及出水管制水閥開關等因素。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 式│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有腐蝕性氣體之虞 │耐蝕型 │
│屋外 │屋外型 │
│水中 │浸水型 │
└───────────┴─────┘
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屋內裝置規定。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 │
└──────────┴─────────┘
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