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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特約內應明定,社整中心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經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接受派案後,無正當理由,且未於期限內回復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情形。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未移交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限登載、服務資訊登載不實或實際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與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資訊不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限辦理特約變更。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向長照特約單位收取費用。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
八、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之查核。
九、未依給付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個案管理、媒合服務,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十、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十一、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二、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長照給付對象之權益,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
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如附表一)。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依前項照顧問題清單、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庭照顧者之實際需求,擬訂照顧計畫,經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依照顧計畫協調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長照特約單位接受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案長照給付對象者,應依特約約定,於期限內回復處理情形;社整中心接受地方主管機關派案者,亦同。
特約服務單位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指定專人管理,妥善保存至少七年。但未成年人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應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
前二項紀錄逾保存期限者,得予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第一項特約服務單位未能繼續提供服務者,其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服務對象或其代理人得要求特約服務單位交付紀錄;其餘紀錄,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
特約服務單位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紀錄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應於提供服務後之次月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及格式,將服務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前項情形,特約服務單位與二以上地方主管機關簽約者,應分別向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特約服務單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變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社整中心或其人員,不得向長照特約單位收取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由勞動合作社設立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確保提供長照服務社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並於特約內載明。
地方主管機關為瞭解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之情形,得通知該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
前項訪查,地方主管機關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特約服務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