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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前項情形,特約服務單位與二以上地方主管機關簽約者,應分別向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特約服務單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變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