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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