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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行業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交通部觀光局。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入境最低限額時,應立即通報。
二、應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傳送或持送交通部觀光局,並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局錄製提供之宣導影音光碟。
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該導遊人員變更時,旅行業應立即通報。
四、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五、行程之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六、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七、團員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立即通報。
八、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立即通報。
九、應於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十、如有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隨團旅遊者,應一併通報其名單及人數。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八款規定辦理。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其旅客入境資料,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
二、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前二項通報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之。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詳實填報,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移民署應查驗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未帶有效證件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
三、冒用證件或持用冒領之證件。
四、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偽不實之相片、文書資料或提供前述資料供他人申請。
五、攜帶違禁物。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七、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
八、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
九、未備妥回程機(船)票。
十、為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者之隨行(同)人員,且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
十一、經許可來臺從事團體旅遊而未隨團入境。
移民署依前項規定進行查驗,如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