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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為代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符合前述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其員額不得少於一人。曾任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曾任三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