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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為代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符合前述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其員額不得少於一人。曾任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曾任三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