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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