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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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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第 18 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十條之專家學者及第十一條之醫師,準用前項規定。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第 11 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以第三條、第五條之文件、資料、報告,及前條審查、書面或諮詢意見為審議基礎;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相關醫師對受害人進行複檢,並得指派專人對受害人、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訪查或蒐集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