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以第三條、第五條之文件、資料、報告,及前條審查、書面或諮詢意見為審議基礎;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相關醫師對受害人進行複檢,並得指派專人對受害人、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訪查或蒐集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