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利息或保費補貼作業。
本辦法所定紓困、振興之審查作業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受影響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第一年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前項貸款,主管機關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以核給六個月薪資總額及租金總額為上限,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振興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億元。
受影響事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偶、具控制與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者,前項貸款額度應合併計算。
受影響事業中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利事業,貸款額度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貸款利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推動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之紓困、振興措施如下:
一、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
二、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
三、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加會展活動後之觀光旅遊,及國外企業來臺舉辦企業會議與獎勵旅遊。
四、加強宣傳國內外行銷活動,並傳達我國管控疫情成效,增進國外買主來臺信心。
五、補助公、協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展團體於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提升國際能見度。
六、補助會展相關產業辦理會展活動所需之一定成數費用。
七、提供出口拓銷融資與保險之利息及保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