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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其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