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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