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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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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 16 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3 條
受委託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
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
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
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
第 5 條
受委託者辦理術科檢定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置有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術科檢定考試官。
二、具備術科檢定作業所需場所及設備。
第 15 條
受委託者如有違反委託契約,且足以影響檢定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交通部鐵道局得中止其檢定業務執行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